(2017)鄂民申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好林、宋光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好林,宋光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16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暨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好林,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湖北法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苏秦,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光荣,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星,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慧,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好林因与被申请人宋光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6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周宜雄审判员 马文艳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明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