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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滦县国土资源局、张久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滦县国土资源局,张久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23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张久江。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张久江违法占地圈院建房一案,于2016年6月7日作出滦国土资罚决字(2016)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17年7月14日本院予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执行申请予以立案。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现所占用雷庄镇前亭子村集体土地地上除看护房外,已无任何建筑物。现土地已被该村部分村民耕种,具备种植条件。且被申请执行人承诺其看护用房可做为村民耕种纳凉、存放耕种农具及生产资料处所。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滦国土资罚决字(2016)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兆生审 判 员  薛 荣人民陪审员  柏建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周金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