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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11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李春国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411刑初122号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春国,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新抚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抚顺检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国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春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春国于2016年8月结识被害人韩某某,取得了韩某某信任后,先后在抚顺市顺城区被害人韩某某家楼下、北站农业银行等地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共计797,500.00元。赃款被其挥霍。被告人李春国辩称:其不是诈骗,钱数是30多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春国于2016年8月结识被害人韩某某,谎称自己母亲是日本某大学的教授,大概有一个亿��资产,其母亲现病重,等其母亲去世被告人李春国将继承一个亿的资产,并称如果韩某某和被告人李春国一起生活,就给韩某某一千万元。取得了韩某某信任后,被告人李春国以继承遗产需要律师费、兑网吧、帮朋友忙等为由,先后在抚顺市顺城区被害人韩某某家楼下、顺城区北站农业银行、望花区建设银行附近等地多次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共计797,500.00元。赃款被被告人李春国用于购买彩票花销和挥霍。被告人李春国于2016年12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春国使用的别克小型轿车一辆,并返还被害人韩某某,被害人卖于他人,获款人民币42,0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1月30日16时许,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接到韩某某报警称:其于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之间被李春国先后以各种名义从韩某某处骗取人民币846,000.00元。2016年12月1日将李春国在新抚区零道街北方宾馆抓获,经审讯,李春国对骗取韩某某80余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的事实。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15日我在北站火车站一个便利店打工期间,认识李春国,他和我说他妈在日本名古屋,是一名教授,每月能赚70-80万元人民币。2016年8月10日李春国管我借5000元钱,他和我说他一个开网吧的朋友叫王某,因为在外边养了一个小三,现在小三来找他来了,王某要把这件事情摆平需要5000元人民币,于是我在北站农业银行门前给李春国5000元钱帮助他朋友王某���2016年8月12日李春国又来找我说,他朋友王某因为别的女人又怀孕了,现在急需15000元钱,向我借一下,于是我就在北站农业银行取了15000元,在银行门前把钱给他。2016年9月25日和26日李春国先后向我借1万元和1.2万元,告诉我他在新城路花了400万兑了一个网吧,叫尚网咖,需要变更手续和好处费,于是我就向朋友借了2.2万把钱给他,但在哪里给的我记不清楚了。2016年9月28日李春国和我说:他和他朋友刘某与别人打架了需要7万元钱给派出所,如果没有钱他和刘某就要进监狱了。我一看他很着急我就向朋友孙某某借了7万元给他,当时在哪里给的我记不清楚了。9月29日李春国又向我借3万说这个钱是给被打人的钱,于是我就向朋友又借了3万元钱在东洲工商银行门前把钱给李春国的。在9月19日和20日李春国先后向我借了1.2万和9千元钱,具体干什么和在哪里给的我记不清楚了。2016年9月李春国说他母亲去世了,10月初李春国就和我说,他妈有1亿2千万元的遗产需要继承,但需要交纳遗产继承费,于是向我借钱。10月2日(2.9万)在东洲大街抚顺银行取的钱,在工商银行附近给的。10月3日(2.5万)在东洲大街抚顺银行取的钱,在工商银行附近给的。10月4日(2万)是在北站农业银行取的钱,10月5日(9.7万)在东洲大街邮政银行取的钱,在工商银行附近给的,10月9日(2.5万)这笔具体在哪里记不清楚了,10月11日(2万)这笔是在北站农业银行取的,在银行旁边给的,10月16日(2.4万),10月28日(1.5万)这笔是在北站农业银行取的,在银行旁边给的,10月31日0.4万,这些都是我在银行取的钱,在银行附近把钱给李春国,但具体怎么给的我记不清楚了。2016年10月14日李春国告诉我说需要给律师好处费,于是我在望花北镇建行附近给李春国10万,这10万是���用我家房子做的抵押贷款借的。11月15日、16日、19日我在朝中附近又先后借给李春国2.4万、3万、5万,这些都是给律师的好处费。在11月15日我还借了他0.75万元用于治疗他的甲亢疾病。这些钱总计是63.85万元。另外还有20.75万也是我从我朋友那里分几次借的钱,但这些钱没有银行明细表,具体每次多少次我记得不太清,其中有我朋友从殿义在电子城给我的4.5万,我在电子城附近把钱借给了李春国,在新华邮政银行我朋友韩君科借我的2.2万元我也借给了李春国,还有14.05万元钱我是分几笔借李春国的,但具体几月几日在哪里我借的,每笔借多少我记不太清楚了。这20.75万元钱都是李春国以自称打他舅的赔偿药费和兑换网吧的剩余欠款名义向我借的。我借李春国钱是因为他答应帮我孩子办出国留学,还有李春国妈妈去世后有一笔遗产,他答应我给我一千万人民币。再就是我看他可怜,他让我帮他。我向别人借钱就说我儿子出国用钱。李春国在9月份用我的身份证过户一辆五菱面包(辽DBxx**),之后他把这台车卖了,后来又过户我名下一台别克轿车(辽DSxx**),现在这辆车李春国正在使用。3、证人贾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25日、2016年10月10日通过支付宝转到韩某某农行卡里的方式,分别借给韩某某15000元和5000元的事实。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韩某某说她儿子上学用钱,我借给她33000元,有20000元是汇到农行卡里,13000元是在我家楼下给的现金的事实。5、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6日借给韩某某30000元;2016年11月19日借给韩某某50000元的事实。6、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日和10月4日分别借给韩某某49000元和10000元的事实。7、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5日借给韩某某77000元的事实。8、证人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7日借给韩某某10000元;2016年10月8日借给韩某某20000元;2016年11月9日借给韩某某15000元的事实,她说孩子出国需要用钱的事实。9、证人商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抚顺市大阪城歌厅的服务员,今年11月初,李春国来大阪城歌厅找我唱歌喝酒认识的,他跟我说他是北站开网吧的,但我也没去过这个网吧。我俩现在是男女朋友关系。没事他就约我出去,每回都给我零花钱300、500元不等,11月13日带我去四海饭店吃饭,当时给了我3000元,之后还带着我去的南站商场里面给我买的苹果7plus,花了7000元。又在抚顺的商场里面给我买的白色貂皮3000多元,还给我买了一件呢子大衣花了900元和一件棉袄花了400元。李春国说他母亲在日本,是个教授,有很多钱,并且立了遗嘱,他母亲过世后他能得到几千万人民币,他母亲我没见过。感觉李春国挺有钱的,而且总出来玩,他说他在日本的母亲给的钱。10、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韩某某的丈夫。2016年8至9月份的时候,我经常去我妻子打工的便利店,有一个男子经常在便利店帮忙干点零活,他说他叫李春国,他母亲在日本名古屋大学当教授,一个月能挣70至80万元,每个月给他汇一万元零花,我们就认为他挺有钱的。之后他和我媳妇说他要兑一个网吧,差3万元钱,向我妻子借钱,我妻子就借给他了。后来李春国又陆续的向我媳妇借钱,��就不知道了。一直到2016年10月份的时候,我媳妇说李春国要继承他妈在日本1亿2000万的财产,需要律师打点费和继承费,并承诺之后给我们1000万元作为回报,因为之前李春国一直很有钱,还请我们去高档的酒店消费,我就认为他很有钱。他和我媳妇说让我们把房子抵押银行贷款,等他继承日本的财产后多给我们钱,我和我妻子商量后,就将房子抵押银行给了他十万元。等到李春国说的2016年10月21日日本财产继承的钱到账的时候,他没给我们钱,律师费不够,反复的向我们要钱,说是办财产税的各种理由,我就发现我们被骗了。1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顺城区贵德街肥鱼屯饭店的老板,2016年8、9月份,李春国经常来我饭店吃饭,一来二去就认识了,他平时花钱挺大。他说他母亲嫁到日本,找了一个日本老头,非常有钱,他��母亲是日本一个大学的教授,一个月能给他一万多零花钱,他之前去韩国打工挣了不少钱,有一个从小养他到大的姐姐,这个姐姐叫韩某某,不是亲姐姐。李春国经常去高档饭店,还去彩票站,网吧,去玩游戏机。1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天丰附近14号彩票站的经营人,李春国(侦查员提供照片)在彩票站刚开始买的少,每天就花几十元钱,后来他每天开始跟号,一天能花8000元至16000元,能买了20多天,共计大约能消费了三、四十万元。他中过奖,共计中奖二十万元。13、证人贾某甲的证言,证实我以前是顺城区贵德街都市网吧的网管,李春国经常去我打工的网吧玩赌币机,在这期间,他请我和网吧收银去城东四海饭店吃了回饭。他说他开了个网吧,准备还在顺城再干个大一点的网吧,他���他妈在日本当教授,一个月赚好几十万,钱都给他姐邮回来,他没钱就向他姐要。李春国在我这个班能输了一万多元钱,另一个班我不知道。他平时花钱挺大,还经常去彩票站打彩票,每天都打好几万元的。14、证人洪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春国是我儿子,他没有工作。2014年至2016年他经常向我要钱,说是要去医院看病或者说有事需要钱。我没有钱他就让我出去借钱,我自己能给他借了20000-30000元,他和我一起能借了20000-30000元,共计50000-60000元。这些钱都是向我以前的同事还有老邻居借的,他一分都没有偿还过。现在我每个月需要偿还2000元,都是我用我的工资钱偿还,我靠捡破烂维持生活。我没有去过日本,更没当过大学教授,我小学毕业后就辍学了,1997年末退休后,每个月能开1000多元。我老头是抚顺铝厂的,当时在望花区医院���近给了套房子,之后我儿子李春国要去韩国打工,因为没有钱,我们就把房子卖了给他办出国的事情了,之后我和我老头就租房子住,2014年我老头去世了,我就在外面流浪生活。李春国平时不给我钱,见面就是向我要钱或是让我出去借钱。15、被告人李春国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2月1日讯问笔录)证实2016年7月份,我刚和韩某某认识的时候,我就告诉过她我妈是日本名古屋的一个教授,说我妈一个月能赚80万人民币,我说我母亲在日本找了老头,老头去世了,我母亲继承了老头大概一个亿的遗产,我母亲现在病重,等我母亲去世了,她的资产由我继承,继承之后,我和韩某某一起生活,到时候我就给她拿一千万。在这之后她对我很好,我就以各种理由骗她钱。第一次是给我看病,先后给我五千元。第二次,我说我朋友有个网吧外兑,我想兑过来,以这个理由从她那拿了十万左右。第三次,我说我一个朋友怀孕了找我帮忙,需要一些钱,以这个理由从韩某某拿三万元。第四次,我说我母亲最近健康状态不好,未来继承遗产需要交费用,以这个理由从韩某某那拿了十万左右。在这之后,我就以各种理由向韩某某拿钱,前后总计八十万元左右。韩某某给我拿的这些钱,我自己平时生活花销一部分,主要是玩游戏机输了十多万元,吃吃喝喝、去歌厅唱歌花了十万元左右,打彩票花了30多万元。我还交了韩某某之外的女朋友,给这些女的也花了不少钱,一个叫程程,我给她花了三万五千元左右,一个叫小艺,我给她花了一万左右。还有一部分我给韩某某买东西了,其中有洗衣机、电视、冰箱、空调、衣柜、电视柜等。我说谎骗��某某的目的是想博取韩某某的好感,想让她对我好,还有就是我只要编个借口,她就能给我钱,我没有工作,身体不好,没有生活来源。我答应韩某某我母亲的遗产下来后,给她一千万,是让韩某某感觉我很有钱,她给我拿钱能得到回报。我母亲没有工作,没有固定住所。我一般都向我母亲要钱花,我母亲要是没有钱就和别人去借钱花,这几年能借了不到十万元,我自己一分钱都没还上,都是让我母亲偿还。我开的辽DSxx**是韩某某的名,买车的钱是韩某某给的,当时买车花了39000元,车写的是韩某某的名,因为我身份证丢了。16、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旧机动车买卖合同,证实扣押李春国使用的辽D某号别克轿车一辆并返还给被害人韩某某,后韩某某于2016年12月7日卖给赵勇,获款42,000.00元的事实。17、现场方位图,证实韩某某多次在顺城区给李春国钱款的事实。18、借条、银行卡明细清单,证实被害人韩某某向贾某甲等人借款的情况及韩某某、刘某乙银行卡收入及支出情况。19、证人刘某乙的建行卡交易查询、建行借款合同、建行借款抵押合同,证实刘某乙以其房屋抵押贷款人民币14万元的事实。20、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表,证实被告人李春国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春国对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因有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李春国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春国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以虚构的事由向被害人借款,并向其承诺高额回报,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将巨额款项交予被告人李春国,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李春国辩称钱数是30多万元一节,因有证人刘某乙、贾某某等人的证言、借条与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相印证,同时证人赵某、商某等人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春国的日常消费情况,且其在侦查机关对诈骗数额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故对其当庭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春国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春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春国退赔被害人韩某某赃款人民币755,5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会伟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杨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祁 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