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14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咸兰芳诉被告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兰芳,李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480-1号原告:咸兰芳,女,193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张国民,丹东中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伟,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李娥,女,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咸兰芳诉被告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鑫盈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人民陪审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元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