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7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龚艮翠与被告骆建清、余建盒、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艮翠,骆建清,余建盒,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571号原告龚艮翠,女,汉族,1962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郎君镇上周村张东湾**号。委托代理人雷琳琳,系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毅,系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建清,男,汉族,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河口乡乐园村*组。被告余建盒,男,汉族,1972年10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新市坝镇1村*组***号。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号渣打银行大厦*层*****单元*****层。法定代表人胡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原告龚艮翠与被告骆建清、余建盒、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龚艮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艮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谢采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