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春梅与朱亚亮、刘书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梅,朱亚亮,刘书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577号原告:王春梅,女,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蠡县。被告:朱亚亮,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定兴县。被告:刘书林,男,成人,汉族,住衡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地址: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负责人:邢运江。原告王春梅诉被告朱亚亮、刘书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春梅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春梅负担。审 判 长 刘长锁人民陪审员 刘东军人民陪审员 张兵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戎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