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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白某与赵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白某,女,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赵某,男,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继承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房屋。在执行过程中,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立调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