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白某与赵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白某,女,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赵某,男,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继承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房屋。在执行过程中,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立调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