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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2932连云港爱马茶叶销售有限公司与刘世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爱马茶叶销售有限公司,刘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2932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爱马茶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129号2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徐广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萌萌,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世伟,男,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爱马茶叶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06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6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兵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苏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俊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