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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69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明水、邱华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明水,邱华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6924号之一原告: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中山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513779847。法定代表人:陈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家,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明水,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邱华忠,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明水、邱华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慧佳人民陪审员  郑云龙人民陪审员  翁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严 诚速 录 员  陈思莹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