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69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明水、邱华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明水,邱华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6924号之一原告: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中山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513779847。法定代表人:陈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家,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明水,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邱华忠,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明水、邱华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慧佳人民陪审员 郑云龙人民陪审员 翁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严 诚速 录 员 陈思莹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