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5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文中与重庆天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中,重庆天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5793号原告:杨文中,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钶轲,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天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6号8幢附8层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093719924。法定代表人:张四军。原告杨文中与被告重庆天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杨文中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杨文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文中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小青【字体:大中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