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7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41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某,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许某,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区。许某与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鲁0811民初7415号民事裁定,扣押张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一辆。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自愿提供现金20500元用于担保,申请解除对其车辆的查封、扣押。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