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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杨纪品、葛永赌博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纪品,葛永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刑初290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纪品(绰号“杨老六”),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2010年8月因赌博被罚款三百元;2013年1月因赌博被罚款五百元;2016年3月因赌博被罚款五百元。2016年12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江阴警方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被告人葛永,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2013年1月因赌博被罚款五百元;2014年7月因赌博被罚款五百元;2015年3月因赌博被罚款五百元;2016年3月因赌博被罚款五百元;2016年5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6年12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江阴警方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纪品、葛永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纪品、葛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纪品以营利为目的,于2016年12月5日晚,在本市天宁区新堂花园附近拆迁工地临时工棚内,纠集参赌人员杨XX、滕XX、王X等16人采用“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并由被告人葛永负责“抽头”,赌资共计人民币169340元,抽头渔利所得人民币67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纪品、葛永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随案移送查获的抽头渔利人民币6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纪品、葛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XX、滕XX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纪品、葛永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纪品、葛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纪品、葛永犯赌博罪;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纪品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二、被告人葛永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上列二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抽头渔利人民币六千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诸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