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吴阿玉、翁树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阿玉,翁树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吴阿玉,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翁树铃,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户籍地福安市溪柄镇。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吴阿玉与被执行人翁树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981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翁树铃至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申请执行人吴阿玉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福安市溪柄镇XX小区XX街XX号(不动产权证书号:闽20**福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过户登记至申请人吴阿玉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