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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盈吟与陈崇慧、张珠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盈吟,陈崇慧,张珠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2519号原告:刘盈吟,女,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玲(系刘盈吟母亲),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陈崇慧,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张珠眉,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刘盈吟与被告陈崇慧、张珠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盈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盈吟以其父对外负有大量债务,放弃继承财产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陈崇慧、张珠眉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盈吟撤诉。案件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计3980元,由刘盈吟负担。审判员  王承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摇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