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冯其珍与张仁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其珍,张仁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冯其珍,女,1963年8月10号出生,汉族,麻城市人。被执行人:张仁清,男,1966年4月16号出生,汉族,麻城市人。冯其珍与张仁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其珍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向张仁清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仁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所,被执行人张仁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仁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其珍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江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