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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7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杨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杨萍,广州奥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76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清河东路338号。负责人:张威,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曙芳,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华,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萍,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奥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市良路金业花园综合楼三层A2室。法定代表人:马军,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秀敏,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杨萍、广州奥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湛审判员 邹迎晖审判员 吴晓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邝俊能吴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