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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永胜、付玉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胜,付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杨永胜,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付玉春,女,1975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杨永胜与被执行人付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于2016年10月19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付玉春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杨永胜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付玉春未在约定期间内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