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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潍坊舒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潍坊舒燕,潍坊悠仙美地时尚用品有限公司,周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民初1277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399号。负责人:李英博,行长。被申请人:潍坊舒燕女士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永春路909号。法定代表人:周宇。被申请人:潍坊悠仙美地时尚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海丰路以东、青年街以北。法定代表人:王英艳。被申请人:周宇,男,1971年2月9日生,汉族,住。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申请人潍坊舒燕女士用品有限公司、潍坊悠仙美地时尚用品有限公司、周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舒燕女士用品有限公司、潍坊悠仙美地时尚用品有限公司、周宇银行存款825万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希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彦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