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6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白莲奎李来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白莲奎,李来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45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公平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6797N。负责人:张国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唐尧,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白莲奎,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李来春,女,1977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系白连奎之妻。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告白莲奎、李来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邓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