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长春市海誉卓远经贸有限公司与松原市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恒建、王瑞雪、王明、魏凤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海誉卓远经贸有限公司,松原市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恒建,王瑞雪,王明,魏凤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931号原告:长春市海誉卓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北路9号107室。法定代表人:曹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萌,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原市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郭旗街469号。法定代表人:孙德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贵军。被告:郑恒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被告:王瑞雪,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被告:王明,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被告:魏凤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原告长春市海誉卓远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恒建、王瑞雪、王明、魏凤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市海誉卓远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春市海誉卓远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海誉卓远经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370元减半收取8185元,由长春市海誉卓远经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艳审 判 员 那立新人民陪审员 马春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