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9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欢与杨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欢,杨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9447号原告:张欢,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杨忠明,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张欢与被告杨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杨忠明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许 颢人民陪审员 刘海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丁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