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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9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欢与杨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欢,杨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9447号原告:张欢,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杨忠明,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张欢与被告杨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杨忠明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许 颢人民陪审员  刘海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丁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