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全平、郭水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全平,郭水妹,秦春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602号申请执行人:郭全平,男。被执行人:郭水妹,女。被执行人:秦春斌,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郭水妹、秦春斌已履行完该案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水妹、秦春斌位于青山湖区(洪房权证湖字第××号)、青山湖区(洪房权证湖字第××号)、青山湖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何清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