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草山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草山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8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登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冰,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草山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上诉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草山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191民初9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草山岭社区居民委员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草山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包方)与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向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审法院据此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建七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亓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