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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字5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裘洁烽、邓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裘洁烽,邓忠,王国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裘红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罗勇,绍兴上虞小越电子配件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字5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裘洁烽,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忠,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审被告王国伟,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车站路272号。负责人胡军。原审被告裘红炎,男,196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21号。负责人钱创。原审被告罗勇,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原审被告绍兴上虞小越电子配件厂,住所地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家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罗勇。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路120号。负责人何少华,公司经理。上诉人裘洁烽因与被上诉人邓忠,原审被告王国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裘红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罗勇、绍兴上虞小越电子配件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6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向上诉人裘洁烽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并于2017年6月30向裘洁烽送达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裘洁烽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不提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裘洁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昱审判员 周志军审判员余江中二O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        晓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