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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冬磊与高秀歧、徐守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冬磊,高秀歧,徐守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051号原告郭冬磊,男,1987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郭虎,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秀歧,男,1961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徐守淑,女,1960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系被告高秀歧之妻,住址同上。原告郭冬磊与被告高秀歧、徐守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原告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身份证号为370229196111217938所对应的自然人为高秀岐,而非被告高秀歧。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条件。原告起诉的被告为高秀歧,而其提供的身份证号所对应的自然人为高秀岐,两者不能唯一对应。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高秀歧的身份信息,本院经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高秀歧的相关身份情况,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该案不具备起诉条件。起诉后发现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冬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3元,退还原告郭冬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尚丰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杨珊珊书 记 员 张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