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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隆化县隆化镇下洼子村第八居民组、周玉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隆化镇下洼子村第八居民组,周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隆化镇下洼子村第八居民组,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下洼子村。代表人代显申,组长。被执行人:周玉华,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隆化镇下洼子村第八居民组与被执行人周玉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4)隆民初字第4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隆化镇下洼子村第八居民组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周玉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6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高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