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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孔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孔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刑初280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孔平,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孔平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秋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孔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李孔平通过微信平台以人民币180元向微信号为“js567c”的卖家购买500发铅弹,该卖家通过“天天快递”将500发铅弹从广东省汕头市邮寄至漳浦县赤湖镇给被告人李孔平。同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李孔平到漳浦县赤湖镇育贤路“天天快递”派送点签收上述包裹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包裹内的500发铅弹。后被告人李孔平主动带民警到其位于漳浦县赤湖镇的卷闸门工厂内,现场缴获其之前购买的气枪1支及射击剩下的铅弹163发。经鉴定,上述铅弹均为可用于5.5mm气步枪等射击的弹丸。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孔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李孔平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李孔平到案经过的证明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李孔平网购消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寄货单,证人郑某、叶某、李某的证言,相关物证照片和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孔平非法购买气枪铅弹500发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归案后,被告人李孔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孔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孔平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二、没收扣押在案的违禁物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捷锋审 判 员  林银红人民陪审员  黄志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林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二十五条(?javascript:SLC(17010,125)?)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