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青、蚌埠璟和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青,蚌埠璟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1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青,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银行员工,住安徽省固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璟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垓下路北侧新二中对面。诉讼代表人:张向前,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启飞,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青因与被上诉人蚌埠璟和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3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青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于2017年7月12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增余审 判 员 朱怀甫审 判 员 魏常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王 璐书 记 员 杨 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