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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东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马某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06号之二被执行人马某丁,男,东乡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马某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某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某丁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族自治县支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长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万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