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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齐河县华店镇华店村民委员会与邢德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河县华店镇华店村民委员会,邢德青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5民初2225号原告:齐河县华店镇华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明军,该村民委会主任。被告:邢德青,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齐河县。原告齐河县华店镇华店村民委员会与邢德青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河县华店镇华店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丁明军、被告邢德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河县华店镇华店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回3亩承包地。事实与理由:2003年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告将3亩集体土地发包给被告并约定每亩承包费200元。2017年土地承包到期后,被告拒不退回承包土地。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邢德青辩称:2003年秋季种麦子时,我村第五生产组组长与我签订口头合同,第五生产组将3亩粮田承包给我,每年每亩承包费200元,按照当时约定,应于2018年秋季种麦子时到期,现在还没有到退地的时候,要求驳回诉求。针对被告答辩,原告齐河县华店镇华店村民委员会称对承包期限不知情,要求第五组现任组长孙某到庭说明情况。证人孙某出庭证实内���如下:因第五生产小组已经更换好几任组长,当时的组长是谁已经记不清了,所以承包地的期限问题我不清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秋种小麦的季节,原告齐河县华店镇华店村民委员会第五生产小组将三亩农田承包给被告,每年每亩承包费200元。关于承包年限问题,原告方不清楚,而被告方认可于2018年秋季种麦子时到期退还农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承包地年限问题,关于该焦点,双方意见不一致,原告没有充分的理由和充分的证据证实承包期限已经到期,故原告的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齐河县华店镇华店村民委员会对被告邢德青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由原告齐河县华店镇华店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若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