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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蒲学发、吴荣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学发,吴荣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7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晃侗族自治县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法定代表人蒲少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蒲增焕,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部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蒲学发,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荣枝,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7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蒲学发、吴荣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227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文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玉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