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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3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黎万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万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3刑初178号公诉机关蒙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万生,男,1974年3月20日生于四川省仪陇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2012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于2012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万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万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08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黎万生和任某(已判刑)、赵某、韩某(后两人另案处理)共谋后来到蒙自市文澜镇四川庙街,由赵德香以招缥卖淫的方式将被害人丁某诱骗至四川庙街20号旁一出租房,之后由韩某进入该出租房将受害人丁某放于某肩包内的110393元现金盗走。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大红屯商铺收购付款单、扣押决定书、证人陈某1的证言、被害人丁某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共同作案人任某的供述、被告人黎万生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依据所举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万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万生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黎万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但是认为自己是被邀约来参与的,自己并没有邀约其他人,案发时自己在吃���线,没有直接参与盗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黎万生与任某(已判刑)、赵某、韩某(后两人另案处理)共谋后来到蒙自市文澜镇四川庙街,由其中一人以卖淫为由将被害人丁某诱骗至四川庙街20号旁一出租房内,之后由另一人跟随进入该出租房将被害人丁某放于某肩包内的现金110393元盗走。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蒙自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黎万生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同时证实被告人黎万生实施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2017年3月2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民警在隆阳区兰城街道戴宏酒店202房间将被告人黎万生抓获。4.大红屯商品收购付款单,证实被��人丁某领取了大红屯公司支付给陈某1的边疆杂交谷货款131060.1元。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丁某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同伙任列剑对作案地点蒙自市文澜镇四川庙街20号旁出租房进行了指认。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黎万生辨认,与其一起实施盗窃的“小赵”就是赵某,“小巧”就是韩某,“蛮子”就是任某。经任某辨认,与其一起实施盗窃的就是赵某、韩某、黎万生。7.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蒙自市公安局扣押了任列剑持有的两张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社银行卡(卡号为:62×××35、62×××03)。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黎万生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2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0日,任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9.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20日12时许,丁某到蒙自市四川庙街附近的时候,一个40岁左右卖淫女的就问丁某要不用去玩,丁某就跟着女的到了四川庙街20号旁边的一个房子里面。进去房子之后丁某就先脱衣服,脱好衣服后女的说要出去拿避孕套就弓着腰出去了。丁某等了一会女的都没有回来,丁某就去提自己的包,发现包内的110393元不在了。包内的钱是丁某的朋友陈某1卖谷子给大红屯公司的钱,包内一共放了130393元,被偷之后只剩下2万元。10.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9日陈某1联系丁某拉一车谷子去个旧市大屯镇大红屯公司卖。货拉到了大红屯公司之后,其他车辆的货已经下好,丁某那辆车的货要等到第二天才能下,且仓库的机子坏了,打不出单子来,没有单子就无法到财务处拿钱��第二天,陈某1打电话让丁某帮其拿钱。后来到了中午12点多的时候,陈某1打电话给丁某,但是没有打通,陈某1又打电话给在大红屯卖货的朋友,对方说丁某在10点多就下好货离开了。后来丁某回电话给陈某1说钱丢了,自己在派出所。陈某1赶到派出所找到丁某,丁某说去玩小姑娘,钱被偷了,包里装着130393元,只剩下2万元没有被偷。11.同伙任某的证言,证实黎万生约任某去做“仙人跳”,“仙人跳”就是通过一个女的带嫖客去房间,另外一人去把被嫖客的钱拿了。黎万生说只要任某看着人,放放风,之后就会分钱给任某。之后又介绍了赵某、韩某两名女子给任某认识。2016年8月20日早上,任列剑到了四川庙街20号,遇见黎万生、赵某、韩某,任某按照黎万生的安排在路口放风,之后任某看见赵某带着一个背着皮挎包的小伙子往黎万生先前告诉自己的房间���去。进去5分钟之后,韩某也进去房间里,过了约5、6分钟,韩某就用衣服包着东西出来,赵某也在1、2分钟之后出来,黎万生看见两人出来之后,三人就约着走了。任某也离开,到了小天鹅宾馆的时候,黎万生打电话给任某说偷到7000多元。后来有几个在四川庙街上见过的人看见任某后就说“还不走,他们拿了十几万呢”。任某回到家后接到黎万生的电话说要去昆明。过了两天,黎万生通过银行账户,转了2100元给任某。几天之后,任某打电话给黎万生问到底拿了多少钱,黎万生说拿了12万元。12.被告人黎万生的供述,证实2016年中秋前的一天,黎万生和赵某、韩某及任某商量之后,在四川庙街由赵德香、韩代巧以卖淫的方式把客人骗到房间内之后偷了嫖娼人员的10万余元。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黎万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黎万生有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黎万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万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爱然人民陪审员  陈兰昌人民陪审员  李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