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5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与周润容、第三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周润容,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5470号原告: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开发区科园路**号*栋*号。负责人:樊魏,系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润容,女,汉族,1967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九龙村*组,身份证号码为5123221967********。第三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万宏路裕康花园E2幢2号。法定代表人:李浩荣。原告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周润容、第三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润容、第三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周润容、第三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龙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鹤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