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刑终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红伟、齐世林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红伟,齐世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终419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红伟,女,1965年8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6月2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齐世林,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199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5月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于2014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齐世林、孙红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辽0103刑初3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世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依法上缴国库;被告人孙红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孙红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红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红伟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红伟撤回上诉。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刑初3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尉增奎审 判 员 崔 伦代理审判员 金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