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1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秀云与铜陵瑞达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云,铜陵瑞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516号原告:徐秀云,女,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铜陵瑞达服饰有限公司职工,住铜陵市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汪祥林,系铜陵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铜陵瑞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738号(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2665590U。法定代表人:曹俊,系铜陵瑞达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云诉被告铜陵瑞达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秀云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云撤回对被告铜陵瑞达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秀云负担。审判员 洪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帅令(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