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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5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云南畅恩医药有限公司与富源县营上镇康宝药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畅恩医药有限公司,富源县营上镇康宝药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1725号原告:云南畅恩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0477163P,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仓储二期43幢。法定代表人:徐远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弥,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富源县营上镇康宝药店。住所地:富源县营上镇龙峰路。法定代表人:唐永胜。原告云南畅恩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富源县营上镇康宝药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云南畅恩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畅恩医药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相应款项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畅恩医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审判员  孔乔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