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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5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林口县龙爪镇湾龙村民委员会与马云英、李树玉、李淑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口县龙爪镇湾龙村民委员会,马云英,李树玉,李淑花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5民初714号原告:林口县龙爪镇湾龙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林口县龙爪镇湾龙村。法定代表人:朱洪荣,主任。被告:马云英,女,194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口县龙爪镇湾龙村58号。被告:李树玉,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口县东街办事处第二居民委员会8组。被告:李淑花,女,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口县龙爪镇兴隆村5组。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司荣涛,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口县龙爪镇湾龙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云英、李树玉、李淑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口县龙爪镇湾龙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庆高审 判 员  周 剀人民陪审员  王春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耀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