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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海莉与张鹏、乔侯兰、孟俊芝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莉,张鹏,乔侯兰,孟俊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967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莉,女,196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鹏,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侯兰,女,197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孟俊芝,又名孟俊子,男,196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海莉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鹏、乔侯兰、孟俊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三被执行人张鹏发出执行通知书,由二被执行人张鹏、乔侯兰向申请人张海莉偿还借款本金98.733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被执行人孟俊芝承担连带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3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张鹏在神木县天瑞煤业有限公司股份的股权。因查封财产暂不宜处置,后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