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财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财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523号罪犯张财生,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6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财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5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财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10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3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财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财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8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542.5分,兑现表扬四次(2015年10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272.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退缴赃款人民币155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罪犯张财生减刑没有异议,但认为罪犯张财生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建议从严把握其减刑幅度。本院认为,罪犯张财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张财生属于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财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