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刘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刘翔,黄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大道63号。被执行人:刘翔,男,1974年12月18日,汉族,住所地安福县,被执行人:黄英,女,1975年11月18日,汉族,住所地安福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翔、黄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翔、黄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翔、黄英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案款205633.3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查明,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翔、黄英的车辆、房产,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以及执行期限规定之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为执行的额为案款205633.32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春审判员 陈治民审判员 帅智民二0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吴长虹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8月4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合议人员:周晓春、陈治民、帅智民书记员:吴长虹承办人帅智民介绍案情: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查明,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翔、黄英的车辆、房产,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以及执行期限规定之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为执行的额为案款205633.32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我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周晓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治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