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长鼎与凤阳县龙达石英砂厂、张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鼎,凤阳县龙达石英砂厂,张严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2060号原告:李长鼎,男,回族,1947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凤阳县龙达石英砂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大庙镇周圩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529674256。负责人:张严,该厂厂长。被告:张严,男,汉族,1972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本院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长鼎诉被告凤阳县龙达石英砂厂、张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长鼎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桑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