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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长鼎与凤阳县龙达石英砂厂、张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鼎,凤阳县龙达石英砂厂,张严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2060号原告:李长鼎,男,回族,1947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凤阳县龙达石英砂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大庙镇周圩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529674256。负责人:张严,该厂厂长。被告:张严,男,汉族,1972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本院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长鼎诉被告凤阳县龙达石英砂厂、张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长鼎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桑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