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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91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侯涛与董永良、黄树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涛,董永良,黄树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91民初1671号原告:侯涛,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被告:董永良,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黄树法,男,成年人,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告侯涛与被告董永良、被告黄树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侯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857元,由原告侯涛负担。审判员  田常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郝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