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91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侯涛与董永良、黄树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涛,董永良,黄树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91民初1671号原告:侯涛,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被告:董永良,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黄树法,男,成年人,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告侯涛与被告董永良、被告黄树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侯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857元,由原告侯涛负担。审判员 田常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郝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