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4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燕明与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尧塘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明,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尧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280号原告:周燕明,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尧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燕明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尧塘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燕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尧塘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周燕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燕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燕明负担。审判员 杨亚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姬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