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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5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黄云香与黄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香,黄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701号原告:黄云香,女,壮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卫堂,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相,男,壮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品,云南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云香与被告黄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云香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云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云香承担。审判员 杨 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毕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