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4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与张铎川、徐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张铎川,徐秋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4023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75372091T,住所地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知浩楼527室。法定代表人:柳彬。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隆,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铎川,男,199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徐秋香,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沭阳县。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诉被告张铎川、徐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计1403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尧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周馨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