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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8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山根经济联合社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冯耀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山根经济联合社,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冯耀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845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山根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山根村,组织机构代码:76384576-5。负责人:刘婉琴。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日生,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山根工业区,注册号:440682000580104。投资人:冯耀光。被告:冯耀光,男,汉族,1954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山根经济联合社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冯耀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山根经济联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日生、被告冯耀光(同时作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的投资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山根经济联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0元和2014年至2016年利息277200元;2.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被告冯耀光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于2000年1月至2009年1月共向原告借款1400000元,期间偿还了本金300000元,尚欠本金1100000元。2014年2月26日,原、被告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用自有的一切财产抵押向原告借款1100000元,期限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利息按月息0.7%计算。2014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还款计划协议书》,双方确认至2013年12月底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00000元,被告分五期归还,第一期在2014年12月前结息还本金300000元、第二期在2015年6月前结息还本金200000元、第三期在2015年12月前结息还本金200000元、第四期在2016年6月前结息还本金200000元、第五期在2016年12月前结息还本金200000元。《还款计划协议书》签订后,两被告没有按期还款,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两被告至今仍无还款行动。另外,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是个人独资企业,被告冯耀光是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的投资人,本案债务应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清偿,不足清偿的,应以被告冯耀光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冯耀光、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1月12日,原告向被告转账600000元。2006年4月17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支单》两份,约定借款金额各300000元,还款时间为2006年7月16日。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开具编号为07757729、07757731的支票,支票金额共600000元。2009年1月17日,被告冯耀光向原告出具《借款申请表》,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0元,还款时间为2009年4月16日。当日,原告向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开具了编号为37024507的支票,支票金额为200000元。2014年2月26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内容为:乙方用自有的一切财产抵押向甲方借款人民币1100000元整;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期一年;乙方按月息0.7%计算;期满当天,乙方应把借款总额及所欠利息向甲方全部结清。乙方如继续借用,应提前15天向甲方申请,利率另议并重新签约。2014年5月7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作为乙方签订《还款计划协议书》,内容为:经甲、乙方双方充分商议,就乙方至2013年12月底尚欠甲方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元。现甲方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并接受上级财监中心的监管,要求不准发生新的借出款和追收历年应收款。因此,为理顺历年的欠款问题,甲方和乙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还款计划协议如下:第一期2014年12月前结息还本金300000元、第二期2015年6月前结息还本金200000元、第三期2015年12月前结息还本金200000元、第四期2016年6月前结息还本金200000元、第五期2016年12月前结息还本金200000元。原告确认两被告已归还借款300000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是被告冯耀光投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山根经济联合社主张向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出借款项1400000元,并提供了《借支单》、《借款申请表》、支票存根、银行汇款凭证等佐证,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确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已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协议书》中亦确认尚欠借款为110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应归还借款本金1100000元予原告。关于利息,原、被告在2014年2月26日重新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的利息应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4%(月利率0.7%)计算。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是被告冯耀光投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投资人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故被告冯耀光应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100000元,并支付以11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山根经济联合社;二、被告冯耀光应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在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山根经济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9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9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丰家具厂、冯耀光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的13597.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永添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文逸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