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南森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南森铜业有限公司,岑望南,余珂青,张真宇,陈濛,宁波上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相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相原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中心28楼一层,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6684886161。法定代表人:岑杰。被执行人:慈溪市南森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潭河沿村,组织机构代码:66208751-2。法定代表人:岑望南。被执行人:岑望南,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余珂青,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真宇,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濛,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上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城大道北路240#,组织机构代码:69822109-0。法定代表人陈滢。被执行人:宁波相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城大道北224号,组织机构代码:59949168-5。法定代表人张真宇。被执行人:宁波相原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汽贸大道34、36号(中迈商务楼),组织机构代码:05380570-X。法定代表人:张真宇。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5204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南森铜业有限公司、岑望南、余珂青、张真宇、陈濛、宁波上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相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相原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2执137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