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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7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雷与黄希乐、吴天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雷,黄希乐,吴天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521号原告:徐雷,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城南街道县。委托代理人:钱志龙,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希乐,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吴天斯,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雷诉被告黄希乐、吴天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计376.5元,由原告徐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黄一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