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5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龚周丽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周丽,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洪涛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5466号原告龚周丽,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丛军。第三人洪涛,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周丽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第三人洪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