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运输分公司、杨学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运输分公司,杨学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92970P。法定代表人:渠俊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新春(特别授权代理)、王秋菊(一般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501977545。法定代表人:陈耿甫,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运输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70593770C。负责人:陈耿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学会,女,汉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运输分公司、杨学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作出(2017)黔0502执4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使用权的位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商业金融用地一宗〈土地使用证号:毕市国用(2011)第1××4号〉予以查封,限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上述查封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可在拍卖成交后申请参与分配。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4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彬